臺中市政府近來擬定「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草案,市議員張滄沂表示,其中部分徵收補償費的標準,遠低於過去台中縣的補償金額,他要求基於市長胡志強的「從優原則」,納入過去台中縣的補償標準,以減輕地主損失。市府表示,將把張滄沂的意見列入參考。
  張滄沂表示,依據新的草案,未來除補償費外,得加發六成的自動拆遷獎勵金。
  但過去台中縣的補償辦法,除了補償費之外,可加發五成的自動拆遷獎勵金。房屋全部拆除者,還可加發四成的救濟金。被拆除的房屋如果是獨立戶,可加發一成的補償費。樓層超高者,也可加發約一成的補償費。但這些原台中縣的補償標準,在新草案中都付諸闕如。
  以一棟價值一百萬元的房屋被拆遷為例,依新的標準,可領到約一百六十萬元的補償費,而如果依照舊台中縣的標準,則可領到約二百二十八萬元。
  張滄沂指出,過去台中縣土地公告現值偏低,因此適度提高建物的補償費,以彌補地主損失。而如果依照新的草案,未來包括大里區擴大都市計畫區段徵收及台中縣境內其他重大工程的地主,都將蒙受重大損失,對台中縣民明顯不公。
  張滄沂指出,市長胡志強表示縣市合併後採「從優原則」,他要求在草案中納入過去台中縣的補償標準,以減輕地主損失。市府建設局則表示,該草案還在廣徵民意階段,其建言將列入參考。201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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