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大里市一名賴姓男子,因酒駕於去年入監服刑後三個月後,近來接到台中區監理所的罰款裁決書,他質疑有一罪兩罰之嫌,而經縣議員張滄沂協助處理後,發現是賴某未向監理所報到所致,罰款可註銷,張滄沂則建議日後法院與監理單位應該連線,避免民眾誤解。
  一名賴姓男子向縣議員張滄沂陳情表示,他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因酒後騎機車被警方查獲,酒測值超過零點五五,被警方移送法辦,由於他罹患癌症,無法工作,也沒錢繳交罰款,台中地院判處於去年四月入監服刑三個月。
  近來他又接到台中區監理所的裁決書,要求他於五月二日以前繳交四萬五千元的罰款,由於他已入監服刑,如今再罰款,有違一罪不兩罰的原則,而且他也沒錢繳交罰款,不知如何是好。
  霧峰交通分隊人員表示,員警在開單告發時,會告知當事人除移送法辦之外,當事人持需告發單向監理單位報到,俾利吊扣駕照,監理單位即不會再對當事人罰款,該案疑因賴某未向監理單位報到,才會再寄出罰款裁決書,當事人可持判決書向監理所銷案。
  張滄沂則建議日後法院與監理單位應該副本抄送,避免民眾誤會一罪兩罰。警方則表示,法院與監理單位分屬不同的機關,可循相關管道反映參處。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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